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7日印发《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的,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,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。《管理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为5年。
《管理办法》中规定,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,开工以及竣工期限以超高层建筑高度(超过100米)进行区分,“建筑面积”以5万平方米、10万平方米作为界点,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4年内竣工,超10万平方米两年半内需动工。而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,相应的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更短。
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,为避免规避闲置土地处置,不再延长开工期限,开工期超期满1年后将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。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,调整后,竣工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。计收基数由“土地出让金”调整为“合同地价”,计收比例由“每半年5%”调整为“每3个月1.5%”;逾期满2年(含2年)的,可按缴纳基数的20%收取违约金,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%的,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;也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,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、附着物。